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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基本概念

- 我是小新 2014-06-16 15:27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总承包人将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两者的差别在于:


一、适用范围不同。工程分包只适用于总承包项目,分包工程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单位;而劳务分包既适用于总承包项目,也适用于其他项目,劳务分包作业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是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单位)。


二、合同标的不同。工程分包合同的标的是专业工程,工程分包人对分包工程实施技术、管理的实质性控制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例如:分包人应提供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施工方案审批表)。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动力,不具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实质性控制,不具有通常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独立性特征。


三、合同对价不同。工程分包人完成约定工程,总承包人支付的对价是工程款;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支付的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日计算的劳务费。


四、劳务分包无须建设单位认可,而工程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为有效。


五、分包工程不允许再分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里,应当明了法院的观点是分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并不违法。


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即通常所称的“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则属于专业承包。“包工包辅料”以提供劳务为主,并且辅料所占比例不大的,不改变劳务分包本质,仍应认定为劳务分包

- grd589 2014-06-16 15:30

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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