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关系到煤矿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露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露天矿采剥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 第3条 局科技处作为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做到: 1、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 2、定期进行地下位移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 3、督促两矿健全边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第4条 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局、矿生产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 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面必须放线开挖、排土,严禁出现超高台阶,加强工作面水的管理,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两矿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5条 边坡滑落作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之一,局、矿安全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督促检查两矿落实年度采剥设计、计划提出的边坡稳定技术措施。 3、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6条 两矿应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建立地质、测量、采矿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管理、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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