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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10-26 16:59: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按照效力层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1)法律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为建筑活动的监管、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建筑活动开始进入系统法律管理的轨道。《建筑法》共计8章85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类法律规范,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3)部颁规章

  建设部主要发布的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等等。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熟悉)

  (1)政策法规介绍

  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2004年)等等。

  (2)项目投融资管理

  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

  1)项目备案与核准。

  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为备案制。

  2)项目审批与核准(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发改委审批与核准: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内符合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审批与核准: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3)融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鼓励发展多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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