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7-18 10:51: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近来,很多装潢公司对业主允诺有专职监理员,可以提供监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根据建设部规定:无论何种形式的社会监理组织,均需经政府建设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监理资格证书,划定监理业务范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装潢公司"专职监理"这种提法,既违法又是对整个装潢市场的误导。 装潢公司履行合同,按期保质竣工是应该的,设立质量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一部分,是应该配备的。装潢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其参与管理的工程负责,他完全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当公司的利益和工程质量相冲突时,其立场很自然地会偏向公司。 而社会监理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出现的,帮助业主考察确定装潢公司、审核确定装潢方案、协助签订装潢合同、验收进场材料、把关施工工艺、控制施工进度等,直至工程结束。 现在对习惯上所说的监理在认识上存在两种误区: 1、把监理员当作甲方(业主)的质量员代言人,或是甲方的现场质量管理员,这显然是片面理解了工程监理员的职责。 2、有些装饰施工企业自称工程监理,并且要在工程价款以外另付一笔监理费,这也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专门对建筑工程监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甲方)实施对工程的监督,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监理公司、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资质,虽受甲方(发包方)委托,代表甲方(发包方)对工程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监管,但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与甲方(业主)和乙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存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其职责是:尊重事实,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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