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7-18 10:51:00 执行 设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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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
建设部审批;乙级以下由
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50以上万人民币;
(3)
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
技术负责人的
工作简历、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及监理
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
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以上审核许可以当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