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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个人见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会使我们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设计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10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 建规中的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 建规中的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对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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