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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爆破拆除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10-26 17:12: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级别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爆破拆除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亦应持证上岗。

3.爆破拆除单位如需购买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派专人押送。

5.爆破器材的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7.爆破拆除建筑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

8.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4)有关爆破实施操作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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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osco 于 2012-07-31 11:39 编辑
不支持都不行
楼主真有心得啊
楼主,我支持你
我惊呆了,好贴啊,很难得的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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