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爆破资格的单位才有资格从事爆破工程。爆破工程施工前,施工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2)爆破工程应由具有资格的特种操作人员操作,从事配合工作的辅助工,不能从事装药、引爆等工作。 (3)实施爆破时,放炮区要设置警戒线,设专人负责指挥,待装药堵塞完毕,按规定发出信号,经检查无误后,方准放炮。 (4)在地面以上构筑物或基础爆破时,可在爆破部位上铺盖草垫和草袋(内装少量砂土),作为第一防护线,最后再用帆布将以上两层整个覆盖,胶帘(垫)和帆布应用钢丝或绳索拉捆牢。 (5)对附近建筑物的地下顽石或岩石基础爆破,为防止大块抛掷爆破体,应采用橡胶防护垫防护。 (6)对邻近建筑物的地下顽石或岩石基础爆破时,为在爆破时使周围的建筑物不被打坏,也可在其周围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坚固木板加以防护,并用钢丝捆牢,与炮孔距离不小于500mm。如果爆破体靠近钢结构或需保留的部分,必须用砂袋(厚度不小于500mm),加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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