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彦摘要:建设单位(业主)与建筑企业,施工总包与分包方,包公头与建筑工之间,能明言的潜规则。出借、挂靠资质指拥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承揽项目,无资质企业通过交纳管理费挂靠获得工程。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无形资产———资质,赚取管理费,并在不增加人员、设备和投资的情况下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的升级打下了基础;而无资质单位通过借用资质达到承揽本工程项目,获得利润的目的。“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建筑市场上工程质量的每况愈下,建筑施工现场事故的层出不穷,以及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队伍低价参与竞争导致的建筑市场的非正常发展。”建筑领域的“挂靠”事实上是没有法律保障的,靠的就是双方的信用和良心。不出事大家可能都好,一旦出事尤其是当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良心和信用都靠不住了,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一旦这种非法挂靠合作关系破裂,工程账面上的款项被冻结,最终殃及的是干活最脏最累的农民工们身上,许多人工资被长时间拖欠。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因为害怕垫资和拖欠工程费,建筑市场转包成风,其中就创造出不少索贿的机会。如,北京某区建委手里有政府投资的农村新居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先把项目总包给有区建委背景的下属公司,再由下属公司也就是总包把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企业。业内人士分析,这样做好处有二: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拿回扣。因为回扣的多少和项目大小有关系,比如资金大的项目回扣一般是工程预算的2%左右,而资金量小的项目回扣能到5%左右。资金越大,回扣的比例就越低。这个大工程如果分成若干个小工程,那么,每个小工程的回扣都能拿到5%,这比包给一家的2%回扣能高出两倍多。 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通过总包控制付款,保证回扣能安全到手。而且这样做比较安全。 当然,总包也是无利不起早,它一方面可以吃下面分包企业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可以从预算价格上扒一层皮。因为好处费是总包从分包的企业拿来的,一切在总包的账上都不反映。万一事情败露就说是总包和分包之间的事,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按照业内规矩,建筑企业都是等到首批工程款到账后付给回扣。如果接活的企业不给好处费,那么总包就不给它拨其余的工程款,所以有了总包这个环节从中控制,好处费不会落空。 承包人垫资施工开发商负责拿地,承包人垫资施工,农民工垫付劳动力成本,项目落成开盘销售后,资金快速回拢到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并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承包人,而是利用这些资金继续拿地,迅速扩张。最终,垫资的承包者和垫付劳动力的农民工都成为了牺牲者,总包拿不到工程款,无力支付给清包,清包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为了拿到工钱,继续跟随清包,垫付劳动力;清包为了拿到款项,继续跟随总包,承接总包其它的工程;而总包也只有承建开发商其它的项目,继续垫资,以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个紧密细致的利益链上,没有人能全身而退,只有开发商是最大的赢家。
“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垫资承包规则上。”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说。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垫资承包逐渐成为建筑市场司空见惯、约定俗成的“行规”。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单位不垫资就没有工程可接,许多开发商还附加其他“霸王条款”,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和责任非常不对称。即使被欠款,施工单位往往也不敢打官司,因为这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还会影响以后的业务。施工监理双方默契互利发包方找来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本意是起到监督质量的作用,但是监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种默契。施工方偷工减料,并且把获利分给监理方部分,甚至有些发包方也参与分利。实际上这里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了一个利益链,监理单位受雇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性;而它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我国《建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而吃亏了的建筑企业竟也用这种办法对付民工。层层打点费换回工程款不少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 但其实,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付出去的远不止是“小钱”。结算工程款需要从监理和业主手上层层过关。首先,要过现场监理和监理组长关;其次,要经过驻地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室或中心;再次,要经过总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中心、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第四,要经过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从经过的环节看,这种设计是严谨科学的,它对加强工程质量、投资总额控制和监管,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在一些建筑企业看来,要经过有些建设单位和监理设置的部门或环节,每攀登一次或一个环节,建筑企业都得大出血,否则,就难以迈过这一道道坎儿。
行贿列入建筑成本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 假围标通常是这样运作的:内定中标的企业事先早已经把甲方,也就是发包方关键人物搞定,这是所有工序中最重要的一环。行贿的力度通常视项目预算总额的大小和发包方付款的稳妥程度而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大工程最受欢迎——因为这些项目基本不会出现垫资和拖欠的事情,而且油水相当大。对这类项目,建筑企业的公关力度会非常大,有的项目甚至会一盯几年,光前期公关费就得花上百万元。当然,一般建筑企业都有这笔固定开销。企业买通发包方的关键人物之后工程中标基本上就万事俱备了,剩下的工作就是拉上几家关系不错的企业上演“假围标”。通常,已被内定的企业招标前会先与几个关系单位通好气,告诉它们自己的标底。竞标时,除一家内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抬高报价,从而使内定企业以相对低的报价,名正言顺地中标。当然,这个“相对低价”本身已大大高于正常价格。作为回报,内定中标企业要付给“客串”企业的老总几万元好处费。可以说,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全都在内定企业和发包方的控制之内。在各种贿赂方式中,送现金是最普遍的一种。中标方给发包方的回扣通常是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的。一般而言,发包方的回扣为工程总金额的3%—5%,其中还有中间人的1个点左右。回扣的付款方式多为现金支付,一般约定在开工后首期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 一家企业不能一下子提取上百万的现金,有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天上班都要去银行提取现金,每天提几万,拿回来以后直接锁到保险柜中,日复一日地提,像蚂蚁搬家,到了月底凑够上百万后支付给甲方和中间人。“如果金额过大的话,发包方负责人一般会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注册一家咨询公司,等双方合同一签,把回扣以咨询费的形式直接打到自己开的咨询公司的账上。用中介费的形式将回扣直接收入囊中。也有的行贿方直接开个户弄个存折,把回扣直接打进去,再把折子和密码交给受贿方。” (资料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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