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库 址
 3.1.1 汽车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应临近城市道路。
 3.1.3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3.1.4 专用汽车库库址宜设在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
 3.1.5 地下汽车库库址宜结合城市人防工程设施选择,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3.1.6 汽车库库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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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1.5 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3.2.2 总平面布局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短捷,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的规定。
 3.2.3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安全照明、消防给水及电气等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 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2.6 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