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恢复注册受理、继续教育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受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
二、注册申请人员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申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注册申请的受理程序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局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应首先登陆相关网站办理注册申报或登记手续后,方可向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报送纸质注册申请材料。更多详情原文通知《关于201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有关工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