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 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能源局
详情原文通知: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