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因甲方资金原因停建15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索赔: 1、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15000元/月、副经理12000元/月、技术负责人10000元/月、其他管理人员(6人)平均8500元/月 索赔费用:(15000*1+12000*1+10000*1+8500*6)*15=88000*15=132万元 2、劳务公司留守人员:管理人员(3人)平均9000元/月、工人(5人)平均6800元/月 索赔费用:(9000*3+6800*5)*15=61000*15=91.5万元 合计:132+91.5=223.5万元 作为业主如何审核? 解: 一、我们先看合同约定,我们再看法规约定; 处理如下: 定性:按楼主所说,产生索赔的原因是业主单位,因此责任由业主负责。 二、分析如下: 停工时间确定:1、有监理公司出具的停工通知吗?有,按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通知计算时间。由业主的停工通知,也可以按业主停工时间计算停工时间。 没有,那么有施工单位催款、或因资金原因强行停工的函件吗?函件有业主单位相关人员签收吗? 没有函件,那么你凭什么说有15个月?我说只有10个月。我说是施工单位歪叼,我业主单位还有损失呢。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否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索赔。 施工单位的进场、施工的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一致?不一致,是施工单位的原因,可以反索赔。 记住:确认时间是关键,否则非常不利,不仅仅是人的索赔,还有现场机械的索赔。 2、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是合格的工程量吗?有监理验收签字吗?是不是有一部分没有签字?那这一部分就是有争议的工程量。最高法院解释: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 反索赔。 3、停工后驻留现场的人员,经过业主或监理公司认可,同意,签字认可了吗? 停工后有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交接的清单吗?施工单位是否在索赔中把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私自运出施工现场,如有进行反索赔。 因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就是业主的材料,与亏欠施工单位的钱是两个概念。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现场人员的确定,没有监理或业主单位的认可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一概不认。最多3人,2个保安,1个管理人员, 工资:管理人员3000,(这个所谓的管理人员是一般的管理人员,不是建筑专业人才,无需那么多钱) 保安:2000*2,这点钱业主也出得起,起码也保卫了业主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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