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馆 1.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等基本条件。 2.与车站、码头、航空港及各种交通路线联系方便。 3.建造于城市中的各类旅馆应考虑使用原有的市政设施,以缩短建筑周期。 4.历史文化名城、休养、疗养、观光、运动等旅馆应与风景区、海滨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5.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市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人口,如客货运输车路线、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剧场 1.应与城镇规划协调,合理布点。重要剧场应选在城市重要位置,形成的建筑群应对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 2.剧场基地选择应采取与剧场的类型和所在区域居民的文化素养、艺术情趣相适应的原则。 3.儿童剧场应设于位置适中、公共交通便利、比较安静的区域。 4.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临接长度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剧场前面应当有不小于0.2m2/座的集散广场。剧场临接道路宽度应不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如800座以下,不小于8m;800-1200座,不小于12m;1200座以上,不小于15m,以保证剧场观众的疏散不至造成城市交通阻滞。 5.剧场与其他建筑毗邻修建时,剧场前面若不能保证观众疏散总宽及足够的集散广场,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连接的疏散小巷宽度不小于3.5m。 6.剧场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应保证专有的疏散通道,室外广场应包含有剧场的集散广场。 7.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三)电影院 1.应结合城镇交通、商业网点、文化设施综合考虑,以方便群众,增加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基地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应按观众厅坐位数总容量所定规模确定每座0.2m2集散空地。 (四)文化馆 1.省、市群众艺术馆,区、县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产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2.文化馆基地应选设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适度绿化、远离污染源、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3.乡镇文化站、居住区、小区文化站应位于所在地区的公共建筑中心或靠近公共绿地。 (五)档案馆 1.馆址应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2,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并宜有适当的扩建余地。 3.应建在交通便利,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宜远离市区。为保持馆区环境安静,减少干扰,也不宜建在城市的闹市区。 4.确需在城区建馆时,应选择安全可靠和交通方便的地区。不应设在有发生沉陷、滑坡、泥石流可能的地段和埋有矿藏的场地上面。为避免噪声和交通的干扰,也不宜紧临铁路及交通繁忙的公路附近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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