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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10-26 17:11: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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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做建筑的就要顶
真的很有用,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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